(2017)湘0181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远球、文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远球,文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645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何远球,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文晓霞,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农商银行)与被告何远球、文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健,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农商银行诉称,被告何远球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7.2334‰,逾期利率9.40342‰,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月25日,后展期到2017年1月12日。同时,2被告以其位于浏阳市沿溪镇沿溪桥居委会发展组、房产证号为712****21号的房屋对其借款设置了抵押权。现两被告清息至2016年6月6日,本金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立即偿还借款600000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两被告不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则依法行使抵押权;本案诉讼费用由2被告承担。被告何远球、文晓霞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6日,2被告以经营建材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0元。2015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最高额借款金额为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1日,同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何远球自愿以位于浏阳市沿溪镇、房产证号为712****2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对其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1日。2015年2月12日,原告向2被告发放了600000元的贷款,2被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息7.2334‰,逾期利率9.40342‰,2016年1月22日,2被告申请展期1年,约定展期月利率6.5313‰,展期逾期利率8.49069‰,展期到期日为2017年1月25日。之后,2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利息清至了2016年6月6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贷款申请报告、申请展期报告、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远球、文晓霞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何远球、文晓霞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逾期未还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远球、文晓霞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远球为自愿用其位于浏阳市沿溪镇、房产证号为712****21号的房屋为借款本息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的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如2被告不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则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远球、文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00000元按月息6.5313‰计算;2017年1月26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00000元按月息8.49069‰计算)。二、如何远球、文晓霞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则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何远球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沿溪镇、房产证号为712****21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一栋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何远球、文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卫明人民陪审员 黄洪章人民陪审员 左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文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