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孟登良与黄梅县林业贮木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登良,黄梅县林业贮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登良。被执行人黄梅县林业贮木厂。申请执行人孟登良与被执行人黄梅县林业贮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25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黄梅县林业贮木厂在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孟登良借款4989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黄梅县林业贮木厂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登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梅县林业贮木厂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梅县林业贮木厂与申请执行人孟登良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孟登良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