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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与十堰粥家庄大碗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十堰粥家庄大碗橱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4195号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经营场所:十堰市茅箭区吉林路**号。经营者:李俊,该中心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菲菲,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十堰粥家庄大碗橱店,经营场所:火车站对面达能帝景一楼。经营者:姚德维,该店负责人。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诉被告十堰粥家庄大碗橱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负担。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