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恢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龙夫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龙夫云,刘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被执行人龙夫云。被执行人刘金莲。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被告龙夫云、刘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6)芙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撤回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骐铭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龙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仇园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