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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讯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赵天成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天成,深圳市讯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3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怔,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讯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鲍华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纯,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敏,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天成与上诉人深圳市讯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杰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赵天成与讯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上班时间为每月休息三天,半月倒班一次,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社会保险费及加班费已含工资内。本院认为,赵天成与讯杰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赵天成上诉主张其每月工资为3200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赵天成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上有赵天成的签名,除2015年3月为2850元、2015年8月为3074元、2016年1月为2514元、2016年2月为1108元外,其余10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均记载发放金额为3200元。结合赵天成签名确认的考勤汇总表,上述工资均是按照赵天成的出勤天数予以折算后发放。而赵天成在原审提交的工资表,系讯杰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上面没有赵天成的签名,且存在部分月份数额不相符的情形,因此本院对该工资表不予采信。综上可见,赵天成是月薪制员工,每月工资为3200元,工资中含加班费。本院对赵天成的该项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原审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赵天成上诉主张原审认定的加班时间有误,对此,本院认为,赵天成主张每天工作时间应为12小时,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1小时,且赵天成主张的12小时中包含了休息及吃饭时间,原审认定赵天成每天工作11小时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赵天成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天成上诉主张原审将职务津贴认定为加班工资有误,讯杰公司则上诉主张其他津贴也属于加班工资,对此,本院认为,如上所述,赵天成为月薪制员工,每月工资3200元,原审根据认定的加班时间,据此核算赵天成的时薪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进而认定双方约定的月薪工资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赵天成上诉主张应当按照3200元/月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天成的工资应以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因赵天成在原审阶段仅提交了部分月份的工资条,本院结合工资条及讯杰公司自认的数额认定每月实发工资。据此,核算赵天成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为46327.67元(详见判决书附表)。原审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讯杰公司上诉主张赵天成2016年有2个月没有提供劳动,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讯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时间系因赵天成请事假导致,而讯杰公司未扣减该2个月工资,因此,讯杰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天成上诉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有误,对此,本院认为,如上所述,赵天成的基本工资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审按照2322元、2605元及2259元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赵天成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866.67元[2030元÷21.75天×(3天+5天+2天)×200%]。讯杰公司关于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讯杰公司上诉主张赵天成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已就关闭电源一事达成和解协议,讯杰公司不再追究赵天成的相关责任,且讯杰公司未就实际损失情况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讯杰公司、赵天成的上诉主张均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讯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赵天成如下款项共计48194.34元:1、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46327.67元;2、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66.67元;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讯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赵天成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讯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上诉人赵天成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瑞琳(兼)附表:月份
 
 
 基本工资
 
 
 小时工资
 
 
 平时加班时间(小时)
 
 
 平时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
 
 
 休息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小计
 
 
 应发工资
 
 
 实发工资
 
 
 工资差额
 
 
 
 
 2014年6月
 
 
 1808
 
 
 10.4
 
 
 79
 
 
 1231.22 
 
 
 77
 
 
 1600.06
 
 
 11
 
 
 342.87
 
 
 3174.15 
 
 
 4982.15 
 
 
 2672
 
 
 2310.15 
 
 
 
 
 2014年7月
 
 
 1808
 
 
 10.4
 
 
 91
 
 
 1418.24 
 
 
 66
 
 
 1371.48
 
 
 0
 
 
 0
 
 
 2789.72 
 
 
 4597.72 
 
 
 2590
 
 
 2007.72 
 
 
 
 
 2014年8月
 
 
 1808
 
 
 10.4
 
 
 83
 
 
 1293.56 
 
 
 66
 
 
 1371.48
 
 
 0
 
 
 0
 
 
 2665.04 
 
 
 4473.04 
 
 
 2580
 
 
 1893.04 
 
 
 
 
 2014年9月
 
 
 1808
 
 
 10.4
 
 
 83
 
 
 1293.56 
 
 
 55
 
 
 1142.9
 
 
 11
 
 
 342.87
 
 
 2779.33 
 
 
 4587.33 
 
 
 2672
 
 
 1915.33 
 
 
 
 
 2014年10月
 
 
 1808
 
 
 10.4
 
 
 79
 
 
 1231.22 
 
 
 55
 
 
 1142.9
 
 
 33
 
 
 1028.61
 
 
 3402.73 
 
 
 5210.73 
 
 
 2848
 
 
 2362.73 
 
 
 
 
 2014年11月
 
 
 1808
 
 
 10.4
 
 
 79
 
 
 1231.22 
 
 
 77
 
 
 1600.06
 
 
 0
 
 
 0
 
 
 2831.28 
 
 
 4639.28 
 
 
 2780
 
 
 1859.28 
 
 
 
 
 2014年12月
 
 
 1808
 
 
 10.4
 
 
 91
 
 
 1418.24 
 
 
 55
 
 
 1142.9
 
 
 0
 
 
 0
 
 
 2561.14 
 
 
 4369.14 
 
 
 2900
 
 
 1469.14 
 
 
 
 
 2015年1月
 
 
 1808
 
 
 10.4
 
 
 83
 
 
 1293.56 
 
 
 11
 
 
 228.58
 
 
 11
 
 
 342.87
 
 
 1865.01 
 
 
 3673.01 
 
 
 2454
 
 
 1219.01 
 
 
 
 
 2015年2月
 
 
 1808
 
 
 10.4
 
 
 67
 
 
 1044.20 
 
 
 0
 
 
 0
 
 
 33
 
 
 1028.61
 
 
 2072.81 
 
 
 3880.81 
 
 
 2900
 
 
 980.81 
 
 
 
 
 2015年3月
 
 
 2030
 
 
 11.7
 
 
 87
 
 
 1522.94 
 
 
 66
 
 
 1540.44
 
 
 0
 
 
 0
 
 
 3063.38 
 
 
 5093.38 
 
 
 2850
 
 
 2243.38 
 
 
 
 
 2015年4月
 
 
 2030
 
 
 11.7
 
 
 87
 
 
 1522.94 
 
 
 44
 
 
 1026.96
 
 
 11
 
 
 385.11
 
 
 2935.01 
 
 
 4965.01 
 
 
 3500
 
 
 1465.01 
 
 
 
 
 2015年5月
 
 
 2030
 
 
 11.7
 
 
 79
 
 
 1382.90 
 
 
 77
 
 
 1797.18
 
 
 11
 
 
 385.11
 
 
 3565.19 
 
 
 5595.19 
 
 
 3200
 
 
 2395.19 
 
 
 
 
 2015年6月
 
 
 2030
 
 
 11.7
 
 
 87
 
 
 1522.94 
 
 
 44
 
 
 1026.96
 
 
 11
 
 
 385.11
 
 
 2935.01 
 
 
 4965.01 
 
 
 3200
 
 
 1765.01 
 
 
 
 
 2015年7月
 
 
 2030
 
 
 11.7
 
 
 91
 
 
 1592.96 
 
 
 55
 
 
 1283.7
 
 
 0
 
 
 0
 
 
 2876.66 
 
 
 4906.66 
 
 
 3200
 
 
 1706.66 
 
 
 
 
 2015年8月
 
 
 2030
 
 
 11.7
 
 
 83
 
 
 1452.92 
 
 
 77
 
 
 1797.18
 
 
 0
 
 
 0
 
 
 3250.10 
 
 
 5280.10 
 
 
 3074
 
 
 2206.10 
 
 
 
 
 2015年9月
 
 
 2030
 
 
 11.7
 
 
 87
 
 
 1522.94 
 
 
 44
 
 
 1026.96
 
 
 11
 
 
 385.11
 
 
 2935.01 
 
 
 4965.01 
 
 
 3200
 
 
 1765.01 
 
 
 
 
 2015年10月
 
 
 2030
 
 
 11.7
 
 
 79
 
 
 1382.90 
 
 
 55
 
 
 1283.7
 
 
 33
 
 
 1155.33
 
 
 3821.93 
 
 
 5851.93 
 
 
 3200
 
 
 2651.93 
 
 
 
 
 2015年11月
 
 
 2030
 
 
 11.7
 
 
 83
 
 
 1452.92 
 
 
 55
 
 
 1283.7
 
 
 0
 
 
 0
 
 
 2736.62 
 
 
 4766.62 
 
 
 3200
 
 
 1566.62 
 
 
 
 
 2015年12月
 
 
 2030
 
 
 11.7
 
 
 91
 
 
 1592.96 
 
 
 55
 
 
 1283.7
 
 
 0
 
 
 0
 
 
 2876.66 
 
 
 4906.66 
 
 
 3200
 
 
 1706.66 
 
 
 
 
 2016年1月
 
 
 2030
 
 
 11.7
 
 
 59
 
 
 1032.80 
 
 
 66
 
 
 1540.44
 
 
 11
 
 
 385.11
 
 
 2958.35 
 
 
 4988.35 
 
 
 2514
 
 
 2474.35 
 
 
 
 
 2016年2月
 
 
 2030
 
 
 11.7
 
 
 23
 
 
 402.62 
 
 
 33
 
 
 770.22
 
 
 0
 
 
 0
 
 
 1172.84 
 
 
 3202.84 
 
 
 1108
 
 
 2094.84 
 
 
 
 
 2016年3月
 
 
 2030
 
 
 11.7
 
 
 87
 
 
 1522.94 
 
 
 66
 
 
 1540.44
 
 
 0
 
 
 0
 
 
 3063.38 
 
 
 5093.38 
 
 
 3200
 
 
 1893.38 
 
 
 
 
 2016年4月
 
 
 2030
 
 
 11.7
 
 
 75
 
 
 1312.88 
 
 
 77
 
 
 1797.18
 
 
 11
 
 
 385.11
 
 
 3495.17 
 
 
 5525.17 
 
 
 3200
 
 
 2325.17 
 
 
 
 
 2016年5月
 
 
 2030
 
 
 11.7
 
 
 35
 
 
 612.68 
 
 
 22
 
 
 513.48
 
 
 11
 
 
 385.11
 
 
 1511.27 
 
 
 3541.27 
 
 
 1490
 
 
 2051.27 
 
 
 
 
 合计 
 
 
 67337.67
 
 
 114059.67 
 
 
 67732
 
 
 46327.67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