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任作良与罗立早、荆州市天升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作良,罗立早,荆州市天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094号原告:任作良,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罗立早,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荆州市天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北京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罗立早,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作良诉被告罗立早、荆州市天升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作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罗立早、荆州市天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单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作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立早、荆州市天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若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李 娅审判员 周 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