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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0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君威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君威,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886号原告:蒋君威,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小平,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君威与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蒋君威撤诉。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