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0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君威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君威,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886号原告:蒋君威,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小平,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君威与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蒋君威撤诉。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