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彭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彭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执行人:彭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彭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彭剑支付15069.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彭剑银行存款9981元,已发还申请人。经查询,本院对彭剑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