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王细环、邹美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王细环,邹美亚,张廷开,郭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0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18-2。代表人石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细环,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邹美亚,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廷开,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郭冬峰,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与王细环、邹美亚、张廷开、郭冬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廷开名下有车辆一辆,被执行人邹美亚名下有车辆一辆,张廷开与王细环名下共有房屋一套,本院均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细环、邹美亚、张廷开、郭冬峰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区支行借款306774.47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0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86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