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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卜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卜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常青西路北侧盛大开元名都10#楼。主要负责人:周芹,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榕,女,199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真国,江苏省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卜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宪腾审判员  刘 弘审判员  孔令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本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