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陆河县某某社与朱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某某社,朱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3民初196号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该社办事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该社办事员。被告:朱某甲,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乙,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与被告朱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陆河县某某社于2017年9月30日以“内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某某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54.16元,减半收取计2127.08元,由原告陆河县某某社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宏人民陪审员 陈石豪人民陪审员 罗伟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郑晓佳书 记 员 吕海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