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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丽宇、潘虹伶等与韦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宇,潘虹伶,韦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327号原告:潘丽宇,女,2003年10月3日出生,仫佬族,居民,住南丹县,原告潘丽宇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告:刘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蛾县向阳镇平腊村威浪屯***号,现住南丹县,原告:潘虹伶,女,1997年10月9日出生,仫佬族,居民,住南丹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弦,南丹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明富,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潘丽宇、刘某、潘虹伶与被告韦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丽宇、刘某、潘虹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丽宇、刘某、潘虹伶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宇、刘某、潘虹伶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潘丽宇、刘某、潘虹伶负担。审判员  许耀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