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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顺林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祖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林,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祖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330号原告:陈顺林,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与沈阳路交叉口龙谷1号楼5楼0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950611134。被告:黄祖魁,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陈顺林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祖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顺林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26元,由原告陈顺林负担。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木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