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肖淑贞、邓超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肖淑贞,邓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保128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2号。负责人:蔡可期。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勇强、张健成系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肖淑贞,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邓超武,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申请人肖淑贞、邓超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粤0703民初583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583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99347.15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肖淑贞、邓超武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健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