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中华、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华,谢爱,徐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意华。被申请人:谢中华。被申请人:谢爱女。被申请人:徐光辉。原告吴意华与被告谢中华、谢爱女、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谢中华、谢爱女、徐光辉的银行存款至115000元。原告吴意华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吴意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方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中华、谢爱女、徐光辉的银行存款至1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刁冬萍人民陪审员 李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