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黎强与黄卫敬、张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强,黄卫敬,张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782号原告:黎强,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欣,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奎屯市。被告:黄卫敬,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告:张圆圆,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原告黎强与被告黄卫敬、张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黎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强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610元,依规定退还原告黎强1610元。审 判 长 王 春 雷人民陪审员 陈 永 琴人民陪审员 罗 桂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欧阳羽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