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洪宝海田配和与吉林金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宝海,田配和,吉林金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8民监16号监督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宝海,住白城市。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配和,住白城市。二申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金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城市林海镇一农场。法定代表人:金国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平,男,1976年12月1日生,现住洮南市绿洲花园*号楼。申诉人洪宝海田配和因与被申诉人吉林金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白检民(行)监(2016)2208000010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诉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双方没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应视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了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审查的必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故,本案应裁定终结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白检民(行)监(2016)2208000010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