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73行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2388号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利路海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俊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俊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利公司)因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077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周佳凝,第三人新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利公司向本院提出��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利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炫孜人民陪审员  燕 军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 适书 记 员  赵延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