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魏金忠申请执行冯国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忠,冯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魏金忠,男性,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冯国昌,男性,1961年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魏金忠与被执行人冯国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金忠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