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柳城县福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乔德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福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乔德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福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柳城县伏虎华侨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朱为华,女,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乔德端,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柳城县福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德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桂022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德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城县福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乔德端支付货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乔德端名下有位于河东大道××单元××室××套,以及与其妻韦爱新共同共有的位于柳城县××大道××号房××栋,两宗房产均已用作抵押贷款。被执行人乔德端系多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退休工资已被逐月提取,被执行人乔德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城县福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乔德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城县福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梧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