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骆蓓、朱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蓓,朱文波,赵桂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5623号申请执行人骆蓓,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卢希腾、虞健超,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文波,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赵桂富,曾用名赵贵富,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骆蓓与被告朱文波、赵桂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骆蓓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文波、赵桂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87412元及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骆蓓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623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