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梁锦尧与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吴长全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尧,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吴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梁锦尧,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东二苑3幢3单元302,组织机构代码707777825。法定代表人:吴长全。被执行人:吴长全,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梁锦尧与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吴长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查封和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目前未进入分配程序。另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但因汽车价值不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暂未能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嘉荣审判员 温 海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