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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云莉与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莉,钟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918号原告:罗云莉,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钟莉,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罗云莉与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罗云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云莉以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云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罗云莉负担。审 判 长  陈必胜审 判 员  邹 宇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