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云莉与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莉,钟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918号原告:罗云莉,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钟莉,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罗云莉与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罗云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云莉以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云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罗云莉负担。审 判 长 陈必胜审 判 员 邹 宇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