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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1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芸申请执行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芸,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芸,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吉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武芸与被执行人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71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吉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吉瑞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工资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