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张珀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张珀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7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被执行人:张珀立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张珀立、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英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