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与肖尤胜、任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肖尤胜,任正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550号原告:绵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丰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55766X255。负责人:何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邦清,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肖尤胜,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告:任正权,男,生于1958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与被告肖尤胜、任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绵阳市超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