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孝余与张其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余,张其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民初4447号原告:黄孝余,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兵,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胜,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黄孝余与被告张其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孝余,被告张其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孝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其胜支付劳动报酬15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其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年底黄孝余为张其胜承包的位于北一环与可苑路交口“玛格利塔”披萨店装修项目做木工。经结算,张其胜应支付黄孝余工资17000元,当时由于张其胜无力支付,写下欠条,承诺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但迄今为止,张其胜仅支付了黄孝余2000元,剩余15000元工资至今未付。黄孝余向张其胜多次索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张其胜辩称:春节前木工、电工到施工现场要钱,其当时害怕事情闹大,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黄孝余出具了欠条。黄孝余主张17000元的工资过高,黄孝余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延期,导致其被扣款26500元。本院查明:2017年1月26日,张其胜向黄孝余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黄孝余玛格利塔木工人工费壹万柒仟元整(17000),最迟于2017年3月1日前付清。因张其胜未能支付上述款项,黄孝余遂于2017年6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黄孝余受张其胜雇用付出了相应的劳务,应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现黄孝余主张张其胜尚欠工资15000元,有张其胜出具的欠条证实,故本院对黄孝余要求张其胜给付工资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其胜抗辩黄孝余主张的工资过高以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延期,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孝余劳务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张其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亚慧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