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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班定业与麻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定业,麻少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448号原告:班定业,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振,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少新,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田东县。原告班定业与被告麻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班定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定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定业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班定业负担。审判员  XX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彩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