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博罗县长宁镇卓越洗漂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博罗县长宁镇卓越洗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02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斌,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邓伟明,该局法规股副股长。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卓越洗漂厂,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金园工业区。投资人:王雁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环罚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277770元罚款及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每日罚款数额的3%计算的加处罚款,即加处277770元罚款(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如下行为:被申请执行人现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洗衣机25台、烘干机25台、脱水机10台、小脱水机3台、洗板机12台、焗炉2台、吊染机2台、染缸5台、小染缸3台、喷缸8台、10吨燃煤1台。申请执行人现场检查时,被申请执行人洗水车间有生产,主要从事牛仔服装洗漂的生产。原项目于2007年4月通过申请执行人验收(博环验[2007]038号),并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13222015051705),其中经验收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洗衣机102台、脱水机8台、烘干机65台、燃煤锅炉3台(分别为1台4t/h、1台6t/h、一台15t/h);现被申请执行人在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就擅自于2016年6月增加生产设备(增加脱水机2台、小脱水机3台、洗板机12台、焗炉2台、吊染机2台、染缸5台、小染缸3台、喷缸8台)。上述生产设备于2016年8月安装完毕。在项目(增加的生产设备)需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被申请执行人就擅自于2016年8月投入使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可证实。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博环罚告字[2016]2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相关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及法律依据、申请听证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等内容。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复核,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决定不予采纳。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博环罚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使用,并处277770元罚款。决定书还有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后果、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进行司法救济的期限及途径、不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内容。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缴纳罚款。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后的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等。被申请执行人还是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卓越洗漂厂作出的博环罚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上述所引用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卓越洗漂厂作出的博环罚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处277770元罚款及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每日罚款数额的3%计算的加处罚款,即加处277770元罚款(滞纳金)]。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长宁镇卓越洗漂厂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迳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兆强审 判 员 陈希希人民陪审员 廖钦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碧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