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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8175徐礼明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明,陈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8175号原告:徐礼明,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陈志明,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徐礼明诉被告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礼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礼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8000元并承担该借款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8000元,约定2017年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陈志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6日,陈志明向徐礼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徐明礼借人民币现金28000元,于2017年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庭审中,原告徐礼明陈述: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称家庭急需用钱向我借款28000元。我于2017年1月26日上午在一个姓朱的家中给了被告28000元现金并当场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当时借钱的时候被告给我买了一条价格大概为900元的黄金叶。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礼明要求被告陈志明归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礼明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2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陈志明负担。该款原告徐礼明已预交,由被告陈志明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徐礼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