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6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金珍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金珍保,钟XX,咸宁官埠纱业有限公司,金鳌,刘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6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济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尧艳,仁济典当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珍保,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钟XX,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咸宁官埠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埠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珍保,官埠纱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鳌,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刘天霞,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仁济典当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珍保、钟XX、官埠纱业公司、金鳌、刘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鄂1202执字第652-1号执行裁定书、(2017)鄂1202执65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金珍保、钟XX位于咸宁市潜山森林公园山麓碧桂园.温泉城1-3层7号房屋,交付并过户给案外人孙先锋。因该房屋变卖处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执字第652-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7)鄂1202执65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郑红光审判员 张宏敢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