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7077李彬与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刘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077号原告李彬,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洪雷,男,41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诉被告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雨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