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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7077李彬与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刘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077号原告李彬,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洪雷,男,41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诉被告刘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雨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