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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宗之与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宗之,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325行初4号原告:袁宗之,男,汉族,1948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1024XXXX,住所地:奇台县团结南路4574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忠,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岩峰,系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拆迁办主任。本院在在审理原告袁宗之和被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袁宗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袁宗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宗之负担。审 判 员  胥 维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玮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