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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绛县鑫典寄卖行与张志刚、张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鑫典寄卖行,张志刚,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99号申请人绛县鑫典寄卖行。法定代表人王帅帅。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绛县鑫典寄卖行与张志刚、张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