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绛县鑫典寄卖行与张志刚、张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鑫典寄卖行,张志刚,张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99号申请人绛县鑫典寄卖行。法定代表人王帅帅。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绛县鑫典寄卖行与张志刚、张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