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德力建材销售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德力建材销售中心,北京毅鑫程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0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力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楼兴隆灯饰批发市场A025号。实际经营者:夏光军,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丰台区大井村135号。被执行人:北京毅鑫程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庄1号院1号楼307室。法定代表人:杨毅,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德力建材销售中心与北京毅鑫程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毅鑫程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力建材销售中心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毅鑫程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毅鑫程瑞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力建材销售中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