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雪与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117号原告:李雪,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生,住阜南县,被告:高建,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阜南县,原告李雪与被告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因审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还原告,为此催要,而被告一拖再拖,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高建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高建向原告李雪借款30000元,有被告高建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高建久拖不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雪要求被告高建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计750元,由被告高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兆侠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慧(2017)皖1225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