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梅华利电子有限公司、顾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梅华利电子有限公司,顾梅,石太平,陈旭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905号之一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通区怒江北路427号9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798XK。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梅华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144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32297Q。被告:顾梅(曾用名顾兴梅),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石太平,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被告:陈旭明,男,1982年1月23日出身,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梅华利电子有限公司、顾梅、石太平、陈旭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明人民陪审员 许家塑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