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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宇辉、栾兆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宇辉,栾兆伟,栾斌,王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宇辉,男,199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理人姚刚,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栾兆伟,男,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栾斌,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王可兰,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宇辉与被执行人栾兆伟、栾斌、王可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少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少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