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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013号原告:史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