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013号原告:史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