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富华服饰有限公司与宋二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富华服饰有限公司,宋二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924号原告:淮南市富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三期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7370617W。法定代表人:文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奇,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二云,女,35岁,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富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二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秦永玲审 判 员  关 洪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