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31号原告:刘文华,男,汉族,1965年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贵阳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大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56609014K。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原告刘文华与被告西部化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原告刘文华承担。审 判 长 胥 勇人民陪审员 吴国英人民陪审员 杨花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