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陆道应与陆武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道应,陆武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6191号原告:陆道应,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陆武叔,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受理原告陆道应与被告陆武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道应撤回起诉。审判员 玉明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秋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