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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琪美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琪美,陈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257号原告:林琪美,女,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卫东,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林琪美与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林琪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琪美与陈卫东已自行协商解决,现林琪美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琪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琪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