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琪美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琪美,陈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257号原告:林琪美,女,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卫东,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林琪美与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林琪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琪美与陈卫东已自行协商解决,现林琪美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琪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琪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