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5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来洪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洪标,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2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来洪标,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689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24859。法定代表人:胡浩杰。来洪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5民初30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5执20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董继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