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临川、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临川,张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459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周临川,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张静,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临川、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