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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明,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990号原告:李正明,男。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滨河路文昌苑小区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长林原告李正明与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正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正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启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