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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康彩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邵阳市东昇实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雄,康彩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负责人:岳金明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昇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曾雄。被执行人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金莲。被执行人曾雄,男。被执行人康彩鸾,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裕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昇实业有限公��,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雄、康彩鸾在2016年8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昇实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雄、康彩鸾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昇实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雄、康彩鸾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