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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郑新海与河北天合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海,河北天合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452号原告:郑新海,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薇,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河北天合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区南高乡温家庄村四胡同23号。法定代表人:庞跃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新海与被告河北天合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十二行中“支付”,应补正为“立即支付”;第二页倒数第七行中“债权利息”应补正为“债务利息”;第三页落款中“陪审员李伟”,应补正为“陪审员任力伟”审判长  刘晓萍审判员  于丽君陪审员  任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