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威龙、王静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威龙,王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号行政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董传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沛县张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被执行人:马威龙,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王静静,女,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马威龙、王静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行审5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沛卫计征决字(2015)0041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沛卫计征决字(2015)0041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1944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马威龙、王静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威龙、王静静的下落。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马威龙、王静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徐兴建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