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言煜、蔡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言煜,蔡殿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29号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渔贸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超,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言煜,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荷花湾小区**号楼***室,现住荣成市。被告:蔡殿进,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籍贯荣成市成山镇河口村***号,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敏,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系被告蔡殿进之母。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言煜、蔡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先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