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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言煜、蔡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言煜,蔡殿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29号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渔贸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超,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言煜,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荷花湾小区**号楼***室,现住荣成市。被告:蔡殿进,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籍贯荣成市成山镇河口村***号,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敏,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系被告蔡殿进之母。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言煜、蔡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先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